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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超充之城”规范发展 深圳公布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公共品牌标识使用指引金融理财服务管理
汽车充电设施公共品牌标识使用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推广应用深圳
记者从《指引》中获悉,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对深圳充电公共标识,以及“一杯咖啡、满电出发”(国作登字-2024-F-00048929)“深圳超充”(国作登字-2024-F-00048930)“深圳快充”(国作登字-2024-F-00048931)等相应品牌和衍生品依法享有独立、自主的完整知识产权,且受法律保护。此次印发的《指引》明确了深圳汽车充电设施公共品牌标识的使用主体金融理财服务管理、建设标准、登记材料、授权使用等要求。
据了解,深圳充电公共标识以充电站为单位进行授权,每个充电站授权一次。使用深圳充电公共标识的充电站应对外公共开放,不得只对单一品牌汽车提供服务,不得对不同品牌汽车采取区别对待,且该充电站站址应位于深圳市行政区及深汕特别合作区区域内。
使用主体应按照《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投入运营和使用的充换电设施,在深圳市电力充储放一张网(市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监管平台)办理信息登记;建立充换电设施安全监控系统,并将数据实时上传至深圳市电力充储放一张网。
《指引》还规定,使用深圳充电公共标识的充电站建设标准应满足《电动汽车集中式公共充电站设计规范 DB4403/T434—2024》要求。其中,使用“深圳超充”标识的充电站要求全站至少具备一套超充设备,超充设备单枪充电功率不小于480千瓦,且超充设备技术指标应符合《电动汽车超级充电设备分级评价规范 DB4403/T433—2024》要求。充电设施单枪充电功率均不小于120千瓦的公共充电站,可使用“深圳快充”标识。
使用主体通过在线登记的方式提交登记材料,各区发改部门对辖区内提交的深圳充电公共标识登记材料进行初核,市级发改部门对初核结果进行复核后金融理财服务管理,由系统直接给予授权。每个授权仅适用于所登记的充电站点,使用主体的其他站点未经授权不能使用,不得对深圳充电公共标识进行任意形式的修改。未经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深圳充电公共标识进行使用、复制、修改、抄录、传播或与其他产品捆绑使用、销售。
深圳自去年6月29日启动“超充之城”建设以来,积极应用超充技术,推广超充设施,快速布局超充站点建设。去年10月又对外公布了《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公共品牌标识统一形象设计》,当中包括“深圳超充”“深圳快充”“一杯咖啡,满电出发”等品牌标识及宣传语。并对相关品牌标识在户外立牌、停车场内分叉口导识、辅路入口指引牌、悬挂灯箱指引、立柱广告牌、双向停车棚、露天超充桩背景、充电站综合服务设施、建筑体,以及在文化衫、手提袋、帽子、徽章、杯子等品牌衍生产品上的使用形式和范围进行了规定。
截至今年5月17日,深圳累计建成超充站378座,分布在人流车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公交场站、产业园区等,构建了一张遍布全城的超充服务网络,统一标识的充电站点被越来越多的新能源车主所熟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