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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起诉威马终审获赔64亿元 创我国金融理财服务管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判赔数额新高
历时6年,吉利起诉威马窃取商业机密和技术侵权案件终审落槌。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据悉,该案件原告索赔额高达21亿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决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约6.4亿余元,创我国侵权诉讼判赔数额历史新高。同时,该案判决在停止侵害技术秘密民事责任承担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以及拒绝履行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及其计付标准等方面,作出了开创性探索。
上述提及的两家知名车企便是吉利控股集团和威马汽车。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8年)》白皮书中便有上海高院审理的吉利控股集团诉威马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诉讼标的额达21亿元。
对于吉利诉威马的终审结果,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张盛凯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本案裁判对于引导汽车良性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打铁还需自身硬,企业应增强科技研发创新能力,而不应通过窃取他人技术秘密谋取短期不正当发展。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做法不仅可能会让企业面临高额赔偿,还不利于企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商业信誉和社会评价也会进一步降低。“知识产权保护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在保护市场竞争秩序,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可以促进行业长足发展,保护知识产权在汽车新兴产业显得尤为重要。”
一则终审判决书,使得吉利控股集团和威马汽车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再次回归公众视野。这场官司持续了6年,仅在维权开支上,胜诉方吉利控股集团就付出了超1300万元。
判决书显示,吉利控股集团下属的成都高原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近40名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先后离职赴威马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工作,其中30人于2016年离职后即入职。2018年,吉利控股集团发现威马集团、威马智慧出行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上述部分离职人员作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利用在原单位接触、掌握的有关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以及其中的12套底盘零部件图纸及数模承载的技术信息(以下简称“涉案技术秘密”)申请了12件实用新型专利,且威马集团、威马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马温州公司”)金融理财服务管理、威马智慧出行公司、威马新能源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没有任何技术积累或合法技术来源的情况下,在短期内即推出威马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涉嫌侵害吉利控股集团、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涉案技术秘密。吉利方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威马方停止侵害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21亿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威马温州公司侵害了吉利方涉案5套底盘零部件图纸技术秘密,酌定威马温州公司赔偿吉利方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00万元。吉利控股集团、吉利研究院和威马温州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一起有组织、有计划地以不正当手段大规模挖取新能源汽车技术人才及技术资源引发的侵害技术秘密案件。上述案件的突出特点在于,吉利方的关联公司即成都高原公司上至总经理、项目研发组组长、技术副总、技术部部长,下至具体从事汽车底盘技术研发的多名曾接触或者掌握涉案技术秘密的员工,在较短时间内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从原单位集中离职并入职威马方及其关联公司,威马方显然具有接触吉利方涉案技术秘密的渠道和机会;威马方没有新能源汽车领域的技术积累或合法技术来源;本案证据能够证明威马方非法获取吉利方涉案技术秘密并进行了披露、使用。
判决指出,综合以上因素,本案已无必要对涉案技术秘密中各具体秘密信息点进行逐一比对,通过整体分析判断即可认定,威马方不但实施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吉利方全部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还实施了以申请专利的方式非法披露部分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以及使用全部涉案技术秘密制造威马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的行为。
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法院在总体判令威马方四公司应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吉利方涉案技术秘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其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除非获得涉案技术秘密权利人的同意,威马方停止以任何方式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包括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制造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产品、停止销售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制造的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产品;停止侵害的时间持续至涉案技术秘密信息已为公众知悉之日止;不得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涉案12件实用新型专利,包括不得以不按期足额缴纳专利年费和不积极应对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等方式恶意放弃专利权;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内,在人民法院监督或者涉案技术秘密权利人见证下,将威马方四公司及关联公司和所有在职或者离职员工以及威马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供应商所持有或控制的所有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图纸、数模及其他技术资料予以销毁或者移交涉案技术秘密权利人;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内,以发布公告的方式和同时以公司内部通知的方式,将本案判决及其中有关停止侵害的要求,通知威马方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有员工和子公司、分公司、其他有投资关系的关联公司及威马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供应商;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内,将本案判决书以及其中停止侵害的要求金融理财服务管理,以书面方式(含电子数据方式)逐一专门通知所有从涉案技术秘密权利人及其关联公司(特别是成都高原公司)离职至威马方四公司及关联公司工作的员工和威马方四公司及关联公司其他所有负责或者参与研发威马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的人员(含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威马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供应商,并要求有关人员和单位签署保守商业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等。
对于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法院以2019年4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日为界,对威马方2019年5月至2022年第一季度的侵权获利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而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的侵权获利只计算补偿性赔偿数额。经计算,威马方应赔偿吉利方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约6.4亿元。
此外,上述案件二审判决明确,如威马方违反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义务,应以每日100万元计付迟延履行金;如威马方擅自处分涉案12件实用新型专利,应针对其中每件专利一次性支付100万元;如威马方未按本案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销毁或者向吉利方移交涉案技术秘密相关载体、发布公告和内部通知以及与相关人员和单位签署保守涉案技术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的义务中任一具体义务,应分别以每日10万元计付迟延履行金。
“吉利这个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上海高院一审判赔的700万元,最高院二审改判为6.4亿元人民币,成为截至目前中国判赔金额最高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可见,最高院在具体案件的判赔上还是做到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权利人维权而言,客观上释放了积极信号。”对于吉利起诉威马事件,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剑林向记者说到。
黄剑林称:“根据目前的知识产权诉讼的判赔司法实践,一般情况下适用‘营业利润率’,对完全以侵权为业的当事人适用‘销售利润率’。本案中,即使侵权人使用的仅是涉及整车中的部分技术,最高院在二审判决时,以新能源汽车的代表性企业理某汽车、小某汽车同期电动汽车毛利率(10.6%—17.9%)作为参考,计算威马方因侵害涉案技术秘密获得的利益。同时,鉴于威马方系以故意侵权方式获取他人技术秘密并因此节省了相应研发成本,且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期间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正处于显著增长期和盈利能力上升期,在确定本案侵权人的有关利润率时可以同类代表性企业的毛利率为基础并可适当取高计算利润率,故本院酌定以20%计算威马方的EX系列型号(包括EX5、EX6、E5)电动汽车整车销售利润率。最高院在本案中还适用了2倍惩罚性赔偿,并确定了涉案技术秘密贡献率为8%。本案不论是销售利润率的确定,还是贡献率的确定,均展示了最高院在本案判赔上的严格保护。”
3月29日,威马汽车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债权人以视频接入方式参会并对重整案进行表决。威马汽车已陷入严重资不抵债的局面,根据重整案提及的审计报告,威马科技集团经审计后账面资产总额为39.88亿元,负债为203.67亿元。
谈及威马所处的资不抵债的情况,张盛凯称,面对债务企业已经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债权人应重点关注债务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了解债务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积极与其协商还款方式,尽可能地收回款项,同时还可通过债务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等方式挽回损失。
黄剑林告诉记者,威马重整难度客观上是比较大的,于吉利而言可以从能追加的赔偿主体范围增加受偿概率,或从有资产的子公司着手,在子公司破产前抢执行,具体需要吉利根据实际情况去确定执行方案。
“但本案对于吉利,不论是象征意义,还是实际意义,都是标杆性的,从目前展示的案件影响和效果、侵权人目前的经营状况,判决书上所显示的维权合理开支13275298.5元人民币,我认为对于吉利而言均是值得的。”黄剑林说道。
对于如何解决终审的判赔数额,记者也发消息至威马汽车创始人沈晖,但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回复金融理财服务管理。金融理财服务管理金融理财服务管理金融理财服务管理